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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安员--职责任务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3567    发布时间:2011-08-08

保安员作为一种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应当明确自己的具体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一、保安员的基本条件

保安员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并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证是由国家法定机构依法颁发的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审核通过并留存指纹信息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构发给保安员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①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育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④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二、保安员的职责任务

保安员的职责任务是依据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自招保安员单位的要求,维护客户单位及服务区域内正常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保安员为了履行职责任务,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查验出入人员证件,登记出入车辆的物品

一般情况下,保安员应当先查验出入人员证件,再对需要出入服务区域的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

查验证件是保安员查看、识别、确认出入服务区域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查验一切进出服务区域的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的证件。

登记是指保安员在查验证件的基础上对出入的人员及车辆、物品进行书面记录的行为。登记一般是对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往来登记,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规定对单位内部人员及车辆、物品的出入情况进行登记。

(二)开展守护、巡逻、安全检查、报警监控活动

保安员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守护、巡逻、安全检查、报警健康等活动,是区域保安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客户单位或服务区域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公共场所是指供人们自由往来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公园、展览馆等观光游览场所,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娱乐休闲场所。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防止将违禁品、危险物品带入,保安员在相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四)设立临时隔离区

所谓隔离区,是指通过拉设警戒线、隔离带、保安员站位等方式将守护或押运对象与周边隔离而形成的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隔离区要根据任务需要来确定是否设立。设立的隔离区是临时性的,一旦保安服务任务完成应立即撤出。设立临时隔离区还要注意尽可能不影响公民的正常活动,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五)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通过劝说、劝解

隔离、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现。由于保安员没有特别的行政及刑事执法权,因此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安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无效时,应立即报警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

三、保安员的职业发展

保安员作为一种正式职业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共同组织制定并颁布,于200711日起施行。标准明确了对保安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是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安排岗位的基本依据。在标准中,保安员分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极)、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五级。保安员满足标准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保安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阶梯式的渐进途径,为保安员建立了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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