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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安员--权利义务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8139    发布时间:2011-08-08

保安员除依法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外,还享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员的权利,并履行保安服务义务。

一、保安员的权利

(一)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让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保安从事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条件和标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此外,保安从业单位还应该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二)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保安从事单位招用保安员后,应当根据保安员服务岗位工作和保安队伍建设需要,建立完善保安员在岗培训制度,对保安员加强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信用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约。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保安服务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享受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权利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限措施。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业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护,如配备岗位所需的装逼等。

(五)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对表现突出的保安员应当给予一定的表扬和物质奖励。保安员因工伤亡的、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奖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根据保安服务特点和我国《刑法》的规定,保安员可以在保安服务中行使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止不法侵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注意不能防卫过当。保安员依法采取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听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保安员的义务

保安员在依法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守法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由于保安服务不仅涉及劳动用工问题,还涉及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对保安员的守法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保安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是保安员务必要严格遵守的。

(二)履行合同的义务

保安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安装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不能任意割裂。保安员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从而保证保安服务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三)保密义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等。随意泄露这些秘密和信息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给客户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保安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四)遵纪义务

保安员既要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也要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是客户单位安全和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作为为客户服务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其活动本身就是为了客户单位的安全,因此更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对于自招保安员单位的保安员来说,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更是其作为一名员工应尽的基本义务。

三、保安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将公民强制约束在一定的空间不准其自由行动、不准其对外联络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无权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权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法定机关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超过法定时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发现嫌疑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果发现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则可以依法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可作为证据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在于手机犯罪者证据,查获犯罪人。法律对搜查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限制。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执行。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他人身体实施搜查。

(二) 侮辱、殴打他人

侮辱、殴打他人都是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宪法保护。侮辱是指通过一定的言行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殴打是指以击打、捆绑等暴力手段施加于他人的行为。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无论是保安从业单位或保安员自作主张侮辱、殴打他人,还是应客户要求、受客户指使侮辱、殴打他人,都是严格禁止的。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扣留与安检有关的物品、证件、文件的一种侦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将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制裁形式。扣押、没收都是法定机关的执法行为。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扣押、没收他人的任何证件和财物。

()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火势其他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保安员不得自行或受客户单位的指使,对于到客户单位执行工商检查、税务检查、生产安全检查、卫生检查、质量检查等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进行阻挠或设置障碍变相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

()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似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追索债务是指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索要债务的行为。追偿债务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提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解决,不得私自强行追索债务,否则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追索债务。

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务、语言不合、观点不同、利益冲突等引起的争吵、厮打、不和等事件。百里是指通过施加力量致其身体受损的行为,暴力的形式有击打、捆绑、冻饿、电击、刀刺、强光照射、非法拘禁等。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施加暴力为威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条件。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保安员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而不能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胁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六)删改或者扩建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监控设备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是及时排查、解决监控区域的纠纷,查破各种治安、刑事案件的原始资料。这些监控影像资料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或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不得向外扩散,不得随意复制、播放、传播、查阅监控影像资料,也不得供无关人员观看,不得向媒体提供,更不得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扩散。

(七)侵犯个人隐私、泄漏涉密信息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保安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客户秘密,不得随意谈论和泄露客户情况,不得私自拆客户信件,不得随意进入客户私人领域,未经客户允许不得介入客户私人事务。

涉密信息是指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对涉密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不得泄漏给不应知悉的人员,不得将涉密信息公布于众,同时还要防止他人窃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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