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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安员基础知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4737    发布时间:2011-08-08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工具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保安员了解、掌握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对于提高保安服务水平、满足服务单位交通安全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道路交通的构成

道路交通是指人们或人们借助某种运载工具,以道路为活动场所,实现空间位置移动的过程。人、车、道路和交通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活动的四大要素。其中人作为交通参与者,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车是最主要的道路交通工具,道路是人、车的载体和交通的基础,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的必要条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而设置的管制和引导交通的设备,是道路交通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功能齐全、完备的道路交通设施是保证交通畅通、行车安全、减少和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

(一)道路交通信号灯

道路交通信号灯是指用灯光颜色向交通参与者发出特定的指示、禁止、警示等信号的专用灯具。道路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和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1.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种类

道路交通信号灯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车道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口信号灯。

2.各种信号灯的灯色含义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灯色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通行。

2)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绿色箭头表示车辆允许沿箭头所指的方向通行;红色或黄色箭头表示仅对箭头所指方向起红灯或黄灯的作用。

4)车道信号灯由一个红色交叉形图案单元和一个绿色向下箭头图案单元组成。红色交叉形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向下箭头表示本车道允许通行。

5)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应注意隙望,确保安全后通过。

6)道口信号灯由两个或一个红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驾驶人、行人都必须遵守。

我国的道路交通标志可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1.主标志

主标志是能够传递特定交通管理信息的标志。按其作用不同可分为七类,即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和告示标志。

1)警告标志

替告标志是用来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前方有危险的标志。形状为正等边三角形或矩形,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例如注意行人标志、十字路口交叉标志,注意落石标志等。

2)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用来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形状为圆形或顶角朝下的等边三角形,颜色隙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例如禁止驶入标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限制质量标志等。

禁令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车标志外,均应成对设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终点和桥梁两端。

3)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形状为圆形和矩形,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蓝底、白图形。例如直行标志、步行标志、机动车道标志等。指示标志多用于城市道路和高等级公路,一般公路用得较少。

2.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辅助标志按其用途又分为表示时间、表示车辆种类及属性、表示方向、表示区域或距离、表示警告和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以及组合辅助标志等几种。

辅助标志形状为矩形,颜色为白底、黑字(图形)、黑边框、白色衬边。

3.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分柱式(包括单柱式和多柱式)、悬臂式、门架式、附着式四种。

单柱式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型指路标志。多柱式一般适用于长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标志。悬臂式和门架式标志安装时,下缘离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

(三)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施划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设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与道路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依照功能可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三大类。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为白色、黄色、蓝色和橙色,路面图形标记中可出现红色或黑色的图案或文字。 

1.指示标线

指示标线是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停车位、停靠站及减速丘等的标线。

2.禁止标线

禁止标线是指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

3.警告标线

警告标线是促使道路使用者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应变防范措施的标线。

(四)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物理隔离设施也是一类重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将一种物体设置在道路上,用来实行交通分隔、交通渠化以及对车辆和行人进行安全保护的各种构筑物。

物理隔离设施主要有: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带、交通岛、隔离墩和隔离栅。其中交通岛分为导流岛、安全岛和中心岛三种。导流岛是一种用来诱导或控制车辆运行路线的岛状构筑物。它常与道路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安全岛是设置在人行横道靠车行道中心线处,用来供过街行人避让车辆的岛状构筑物。

三、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交通主体(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进行交通活动必须在遵守右侧通行、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优先通行等原则的前提下,按照道路通行规范通行。

(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机动车是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能否遵守道路通行规范的规定,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主要包括:行驶速度,超车和会车,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和铁路道口,装载,特种车、道路作业车行驶等。

1.机动车行驶速度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上行驶时,要安全行驶。在单  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  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机动车超车和会车

1)超车

机动车在超车前,要按规定开启左转向灯(在晚上还需采取呜喇叭或变换远、近光灯等手段),发出超车信号,示意前车做好被超越的准备。在返回原车道时,应关闭左转向灯,开启右转向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驶回原车道,并关闭右转向灯,恢复正常行驶。当前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前车正在超车时,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均不准超车。

2)会车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机动车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和铁路道口安全通行

1)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安全通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侯;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安全通行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  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安全通行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  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减速或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  过。

4.机动车装载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  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l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l5人。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必要时,配备专门车辆、人员沿途押运,随时监控危险物品的运输情况。

5.特种车、道路作业车行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为特种车辆-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侯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  的安全距离;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  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  行;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三)行人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行道路,不受通行方向的限制;下车推行的非机动车,应视为行人。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通过铁道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行人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停车管理

停车管理是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停驶的看管和疏导工作。车辆停放管理是静态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停车、存放问题及疏导交通的重要一环。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

1.允许临时停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2)车辆停稳以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雪、雨、雾天停车时,须开启示廓灯、尾灯。

4)机动车在行驶中因发生故障被迫停车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后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

2.禁止临时停车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机动车停放

机动车应当在规划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除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并规定使用时间的停车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1.公共停车场管理

公共停车场主要是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社会使用的停车场,既包括政府机构开辟的供社会使用的停车场,也包括超市等商务部门设置的供社会使用的停车场。对于具有公共停车场管理职责的保安员来说,要事先规划好停车位及进出通道;确定车辆存放次序与出入秩序;协助驾驶人按序停放;加强停车场巡视检查;注意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防止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必要时实行有证存放、出入登记制度。

在一些公共停车场,保安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停车场秩序,并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看管,因此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履行保安职责时要注意分寸,做好出入登记工作,防止因指挥驾驶人停放车辆而造成车辆刮蹭的纠纷。

2.物业小区停车场管理

物业小区停车场一般属于业主等特定对象使用的停车场。这些停车场一般实行封闭式管理,有的还安装有益控系统、智能通行系统等,存放的车辆既有机动车,也有非机动车,一般分区停放。

对于物业小区停车场,必须实行严格的进出登记或智能通行制度;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进入车辆应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车辆停放位置应适当,并停放整齐。进场车辆和驾驶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停车场保安员要严格履行值班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要防止火灾、水灾、漏油、漏水等事故事件发生,注意加强监控,严禁保安员私自动用停放车辆,严禁无关人员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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