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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保安员法律常识--法律基础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3412    发布时间:2011-08-08

    在现代社会,个人,组织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也要遵守一定的国际条约和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保安员在保安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应该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法律基础是介绍什么是法以及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法律体系等内容的知识体系,是学习掌握专门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前提。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宪法赋予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诞生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生产工具及其简陋,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们为了生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享有土地很生产工具等,劳动得来的产品平均分配,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在氏族首领的带领下,大家共同遵守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习惯。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被打破了,逐渐分化成富人和穷人,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和压迫,出现了相互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建立起由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器组成的国家。为了确保统治的长治久安,随时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在原始习惯的基础上,逐渐确立了一套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法律。

于是,法就产生了。

   (二)法的本质及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有效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法通过权力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法的特征是:1.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 法由国际制定或认可;3.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普遍有效;5. 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三)发来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包括三个环节:守法,执法和司法。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行为;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和守法相对的概念就是违法。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之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和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触犯刑事法律,不会导致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譬如一般的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任何事故,但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构成一般违法,应当承担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法律责任;如果正常驾驶,因为大雾,撞坏了别人的车灯,违反了民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司机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等民事责任,则构成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各个法律部门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形成了我国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地说,它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并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有的法律中会同时包含几个法律部门的规范,这就需要按这个法律的主体内容决定其归类。法律部门的规分也不是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新的法律部门将可能出现,原有的法律部门也会有所调整。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在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体现主体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现代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与之相适应的基本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和自由。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包括以下四层含义:1. 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 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4.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实质上就是民主权利,指人们参加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是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通过口头,书面,著作以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等手段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呵放大。出版自由是公民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意思和见解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的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的目的,临时集会在露天公共场所所发表意见,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以列队行进方式来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社会的组织和管理,表达自己愿望的权利和自由。是民主社会的特征和保障。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比如,行使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不能煽动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也不能违背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等。在我国,对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等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了相应的监察管理制度。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同时,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是广义的,它包括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其中,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受到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对他们的缺点,错误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取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现在,我国已制定国家赔偿法,为公民取得赔偿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权。2004年《宪法修改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为保障公民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休息权。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从而为休息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4)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5)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技等训练的权利;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文艺创作以及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6)特定人的权利。特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等特定人所应获得的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对于国家来说,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其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果个别公民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忠实地履行义务,国家和社会有权予以谴责,处分和制裁。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财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其他义务。如《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

    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是国家存在,政府运行,社会发展以及保证公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国家统一,广大人民如何能够安定生活?如果公民不依法纳税,政府如何济贫扶弱?如果大家都不遵守公共秩序,正常生活从何谈起?因此,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拒绝。

    作为公民,要正确认知个人行为和国家队关系。养成自觉履行基本义务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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