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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保安员法律常识--常用法律知识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4225    发布时间:2011-08-08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范畴。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主要涉及违法犯罪,公民权益保护主要介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与保安服务活动密切相关的知识。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是依法开展保安服务的基础。

一、刑法

   (一)刑法基本知识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时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刑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是最严厉的。刑法的强制手段是刑罚,它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像这样严厉的国家强制力是任何其他法律所部具有的。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任何人只要超过了其他部门所规定的行为限度,构成犯罪,就可以适用刑法加以处罚,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得以实行的后盾。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1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并且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事反正最关键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视为犯罪,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比如普通的交通事故,显然造成了社会危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时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是说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危害社会行为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另外,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比如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在我国没有将这一罪名写入刑法之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当刑罚处罚性是有犯罪的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它是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法律后果。这也是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

    2.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繁殖地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种最的基本标准。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盗窃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公私财产关系,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工具等。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如渎职罪的主体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基本条件,也就是法律规定自热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有政府收容教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任何犯罪都不仅仅表现为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还要受到行为人内在主观心理活动的支配,表现出人的一定的心理内容。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吃的心理态度以及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人的心理态度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缺少了犯罪故意,就不能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根据这一规定,犯罪过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上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是确定任何一种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否则犯罪就不成立。

    例如,甲看到同学乙有一部手机,自己也想要,心里就盘算趁乙不住一定时候把它偷了,如果甲只是心里这么想,却一直没有真正付诸行动,那么因为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我们就不能认定甲的行为为犯罪;但如果甲只是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甲的行为也因为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也不构成犯罪。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当然,这是构成犯罪的一般原理和它的共同要件,对于各种各样的犯罪,还有构成犯罪的各种具体要件,这些具体要件分散规定在刑法分则里。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构成某种犯罪,但其目的在于排除现实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这里只介绍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会给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求的条件,否则也可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以正当为必要,因此正当防卫首先要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某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不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比如黑社会组织之间的清洗与反清洗。或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激怒,诱使对方实施不法行为,然后自己借正当防卫之名对其进行加害等,都因为具有不正当的目的,而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2)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当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利益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比如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的反抗是针对依法进行的抓捕行为的,这不仅不是正当防卫,还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3)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前尚未结束,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正处于实施阶段,防卫人只能对这段时间内的不法行为进行访问。如果说不法侵害还没有发生,或者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防卫人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不仅不是正当防卫,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甲与乙发生争执,乙生气离去,过了一会,甲看见乙气势汹汹地拿着菜刀跑来,认为乙要砍自己,就拿起砖头朝乙的头上砸去,致乙死亡。这个案件中虽然乙拿着菜刀,但并没有开始实施不法行为,乙是否会用菜刀袭击甲并不确定,有可能乙只是吓唬甲,因此甲不是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甲如果担心乙袭击自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尽早远离乙,或者做好躲避的准备,并向公安机关求救,而不能将乙打伤打死。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正当防卫只能通过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对第三者实施。例如甲和乙发生斗殴,甲身强体壮,乙瘦弱矮小,乙被打得鼻青脸肿,此时,刚好甲的小弟丙从旁边走过,乙挣脱了甲,冲过去向丙的脸上一顿猛捶,造成丙一耳失聪。这个案件中乙的防卫行为只能针对甲进行,针对丙的殴打行为只能算是泄愤,不是正当防卫,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一般认为,这个“必要限度”应理解为以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为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防卫和侵害的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程度和后果基本相适应,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正大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甲是一个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某工厂偷东西,被乙发现,甲就拿着棍子打成年男子乙,妄图逃跑,乙恼怒之下,拿起凳子朝甲猛砸,将甲左腿打断。本案中,甲尚未成年,体力明显弱于成年男子乙,乙完全可以不借用任何外力就将甲控制住,制止甲正在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可是乙却用凳子将甲打残,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数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面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也是为了排除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即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2)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没有危险的发生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3)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既不是过去的,也不是为来的,更不是行为人主观推测或臆想的。

   (4)必须是无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由于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利益来保全另一种合法利益,因此,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再有其他方法能够避免危险时就不允许采取紧急避险,否则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5)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具体来讲,就是造成的损害要比所避免的损害小。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安服务的性质决定了保安员在遇到有关法定情形时,必须要谨慎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四)刑罚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惩罚措施。刑罚与犯罪有着密切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必然给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身心痛苦。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表现了社会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然而,我们适用刑罚的目的并非单纯是为了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的痛苦,而是通过一定的刑罚处罚,达到教育罪犯,预防繁殖地目的。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食用的主要刑罚,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对犯一种罪行的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在主刑之后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亡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对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驱逐出境,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五)常见的犯罪

    1.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客观方面,既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且取得方式既可以是翻墙入院,撬门破锁,扒窃拎包,也可以是复印,拍照,抄写,拷贝别人的技术秘密,还可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长途电话账号,码号偷打电话等。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盗窃罪主体。

    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值得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期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依《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体。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抢夺罪主体。

    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清洁度,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主体。

    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主体。

    犯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片区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如职务,地位,荣誉资格等,进行炫耀,欺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出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寻衅滋事罪

    寻衅姿势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藐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人已损毁占用公司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关于寻事滋事罪的规定具有补充性,凡是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程度的,应分别认定为相应犯罪。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寻事滋事罪主体。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谨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半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强制写检查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8.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大代表依法治性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犯妨碍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会受服务单位的指使,或由于保安员自身认识问题而阻扰国家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公务,从而构成妨碍公务行为i,后果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

    9.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勤翻动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地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小激动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责任的人不负责任,致被看护人受伤的行为。既可以有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气管道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伤害结果有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故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10.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本单位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他人单位的人员。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繁殖地构成。

    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

    11.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管受害人是否在场。侮辱方式包括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三是语言侮辱,比如戏弄,诋毁,谩骂他人;四是文字侮辱,如书写,张贴有损他人名誉的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定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带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安全,往往会造成社会恐慌,导致公共生活混乱,对社会对危害极大。刑法规定了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质上具有相当性,一旦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比如驾车撞人,失拉电网,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实施危险的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事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即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一)刑事诉讼概述

    1.刑事诉讼的含义与目的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法律确定的专门机关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开展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刑事误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二)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是不是任期自由,到审判时再抓起来呢?我们日常听说的公安机关抓获了某犯罪嫌疑人并把其关在看守所等,就是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方法。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三)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刑事诉讼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审查范围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它的任务是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证实犯罪行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审判和惩罚,并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认为取得的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结论时,侦查即可终结。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终结后,对于应当起诉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刑事案件终结后,应当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3.起诉

    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控告犯罪的形式。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在决定起诉之前,人民检察院需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活动称为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结果有两种可能性: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

    4.审判

    刑事诉讼的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我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我国对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范建立起来的正常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则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如公安机关进行的户口身份证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治安巡逻、对小偷进行治安拘留、对吸食毒品者予以劳动教养等,都属于治安管理行为种,一些人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对于情节不严重的怎么办?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解决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不严重的违法问题的。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对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由谁来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律。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把别人打成轻微伤、偷他人的自行车、私拆他人的信件等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四是应受行政处罚性,即该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二)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共有四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保安员在提供伏案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保安员要注意掌握了解,便于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故意扰乱由法律所确立羡慕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生活准则和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和公共生活的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妨害或者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作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不报的;非法拾管理器具的;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作用中的航空设施或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违法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作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提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造成他人生理或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等。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妨害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倒卖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运输、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明智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赌博的行为;吸食毒品的行为等。

   (三)治安管理处罚及其各类

    1.治安管理处罚的含义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2.治安管理处罚的各类

   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

    警告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它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或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罚款

    罚款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为5000元。具体适用时,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处罚。可以民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公安边防派出所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航运公安机关。

   3)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也无权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对于一人有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需给予治安拘留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拘留期限最长不行超过20日。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就是公安机关撤销公安机关核发给相对人的许可证,终止其从事该许可证允许范围内活动的资格。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也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四)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经常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有以下11种: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是公安机关将生产、保管、加工、运输的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所得以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形式。它只适用于存在违法所得(赌资)和非法财物(如管制刀具和私藏的枪支)的案件。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如通过赌博获取的财产。所谓非法财物,是指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违法工具、用具和违禁品等。

    2.责令赔偿

    责令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违法嫌疑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责令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

    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口头或书面作出的、命令违法嫌疑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4.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违法嫌疑人所有或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予以没收的行政行为。

    5.依法取缔

    依法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取缔非法设立或者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行政行为。

    6.责令管教

    责令管教是公安机关对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管教义务所采取的措施。

    7.责令看管和治疗

   责令气管和治疗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采取的要求其严加看管和治疗被监护人的教育措施。

    8.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发生更大的危险或者危害社会治安的后果而采取的即时处置措施。

    9.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带离现场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强制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带离现场,以作进一步审查、处理的强制措施。

    10.约束

    约束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避免发生或继续发生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情形,而对醉酒人或精神病人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11.扣押

    扣押是公安机关暂时限制持有人对涉案物品进行掌控的一种强制措施。四、劳动法

   (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仅贯穿于劳动过程始终,而且向前延伸到劳动开始前的劳动培训阶段,向后延伸到劳动行为终止后的疾病治疗以及退休养老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报酬这样一个的经济关系,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基本人权的保障,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所在,也是劳动法的主旨之一。我国《宪法》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应当是平等和全面的,不论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统一的。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对等的、互为每件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应有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纪律包括各种规章制度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等。

   (3)劳动者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发生事故后接受检查、提高职业技能等义务。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即成立。劳动者将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改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合法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公民。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准许的特殊单位(如体育、文艺单位)招收未成年人的,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完全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以地位、权势、经济实力等因素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任何第三人也不行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现在,社会处于变革时期劳动就业竞争激烈,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提出附加条款,如果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强制扣押身份证、收取担保金等,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法律保护。

    3)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劳动合同的主体。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同时,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禁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主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③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具体要求,包括所从事劳动的性质、劳动场所、环境、时间等方面的要求。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⑤劳动报酬。⑥社会保险。⑦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已经合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教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可以分为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违背合同呈另一方的意愿,给对方造成损失,特别是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造成劳动者的失业,导致其丧失劳动收入,进而影响其本人或者家庭的正常生活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法律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必要的规定。

   (1)如果劳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裁减人员的,即处于破产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需要下述法定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应做到:①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善的资料;②提出裁减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办法;③就裁减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④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方案,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等。

    另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还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特别限制。也就是说,禁止用人单位解雇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较为自由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原因,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劳动者处于特殊或不利环境时,也可以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特殊环境是指处在试用期内;不利环境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 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行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分文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部门设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分布法律强制实施的,针对全体社会公民或一定范围内劳动斱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

    1.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为保障依法退休的劳动者,或因病、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养老制度。

    2.医疗保险是指政府通过必要的手段低成本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在劳动者因疾病、负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贴和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而暂时失去工作,等待重新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给予帮助的一种生活制度。

    4.工伤保险是旨职工因工作发生受伤、残疾、职业病或死亡,本人及其家属丧失收入来源,生活无保障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从社会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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