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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到底讲什么呢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3730    发布时间:2018-03-01




201710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做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国务院为什么会出台这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呢?

   当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职能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事故发生埋下极大隐患。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执行的操作性不强,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还不够明晰,尤其是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惩处不够明晰、严厉,消防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究竟说了什么?

   出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共631条,包含总则、地方各级政府职责、政府部门职责、社会单位职责、责任落实和附则六章。

什么是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哪些人需要遵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遵守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那如何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当中对保障责任落实有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

   二是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就国务院层面来说,对省级政府考核后,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并且要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要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是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不能等到发生火灾以后来追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履职,也要进行追责。

   四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重特大火灾,国务院早有规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灾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人以上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人以下,通常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较大火灾,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职责,有什么追责措施?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强调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主要依据《消防法》和《刑法》追究其相关责任。通常情况下是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到职务犯罪,如玩忽职守、渎职、徇私枉法或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走司法程序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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