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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4326 发布时间:2013-09-11
杭公保[2006]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规范化建设,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商场、超市。
第三条 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商场、超市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汽车(停车)库、存包处;
(二)计算机中心(信息机房);
(三)财务室(结算中心)、金库、贵重物品库、柜台(含散装食品柜台);
(四)收银台、监控中心;
(五)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防护对象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二)项、第(三)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三)项、第(四)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两款要求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第五条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贸易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