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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工作规范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4775    发布时间:2013-09-11

    第一条 为了确保杭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公安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市、区(县、市)二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在实施各金融机构新建、迁址、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规范所称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审批权限的具体划分为:

  (一)市级分行营业部的新建、迁址、改建由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

  (二)城区(除萧山、余杭外)一级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新建、迁址由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一级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原址改建由所在区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

  (三)县(市)(包括萧山、余杭)一级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新建、迁址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同时为确保审批质量,市局应派专家参加专家组审批验收;

  (四)二、三级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新建、迁址、改建均由所在区、县(市)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

  (五)市级分行直属金库的新建、迁址、改建由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审批,其余均由所在区、县(市)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

  (六)除与新建一级风险等级网点同时报批的附行式自助银行、ATM机由市局经文保支队审批外,其余新增、改建、迁址的自助银行、银亭、ATM机,均由各区、县(市)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批验收;

  第四条 对于许可申请,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安防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市、区(县、市)二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经文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由市局经文保支队每两年组织1次培训并制发专家证。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具体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应通过杭州市金融保卫信息网,为申请人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资料查询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 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制作、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设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支行以上行文),有无附以下材料:

  (一)介绍信;

  (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单位安全需求;

  (四)营业场所建筑平面结构图;

  (五)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以网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划定范围);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九)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柜台剖面图;

  2、防弹玻璃及防护网安装相关图纸;

  3、入侵报警系统的平面布防图;

  4、视频监控系统的平面布防图;

  5、系统器材设备清单;

  6、管线敷设图;

  7、监控室、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安防点位布置图;

  8、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文字说明

  9、金库各类详细图纸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二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在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主页和杭州市金融保卫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受理的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自专家组提出意见后3日内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认为建设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准予施工通知书》;认为建设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申请人申请验收的,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应审查申请人有无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制作、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和《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支行以上行文),有无附以下材料:

  (一)防弹玻璃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登记批准书、产品合格证、本批次防弹玻璃报告、产品检测报告;

  (二)与110联网证明;

  (三)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技术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隐蔽工程《工程随工验收单》;

  (五)金库建筑监理报告。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二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方案审批时确定的专家组按设计方案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实地验收,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受理的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自专家组提出意见后3日内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规定(标准)验收合格的,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发放牌证;对验收不合格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新建网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表、牌,由市局统一编号发证、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审批、监督、检查工作要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遵纪守法,严格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掌握专业技术的基本理论和项目评审、验收的有关知识和规定,具备一定实际经验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专家应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 858-2010)等标准开展评审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应遵循道德规范,以公正、客观、科学、务实和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善于观察,主动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要忠实于客观结果,不弄虚作假。

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应妥善保管单位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专家未经单位许可擅自使用相关资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除人民警察外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验收)材料仍予以通过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按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进行评审的;

  (三)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实施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金融机构按照《实施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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