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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3816 发布时间: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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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援助证》申领对象和条件如何规定?
答: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具体由残联认定。
对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申领《援助证》时应讲清利弊,领证后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申领《援助证》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满1年,原则上不换领《援助证》。